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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3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冯长文与龚元高、代中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长文,龚元高,代中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冯长文。被执行人:龚元高。被执行人:代中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41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冯长文申请执行龚元高、代中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龚元高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冯长文损失27977.8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08.80元,申请执行费245元,共计29831.69元的义务;代中贵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冯长文损失38477.8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08.0元,申请执行费477.00元,共计40562.89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龚元高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代中贵除有不宜处置的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冯长文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4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陈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