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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22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方业红、孙成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业红,孙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122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方业红,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孙成武,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方业红与被执行人孙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皖0122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皖0122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继俊助理审判员  石 磊助理审判员  史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