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晋1124执31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31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39764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24执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卫平人民陪审员 柳俊奎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