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贺凤梅与正定县双利滤清器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凤梅,正定县双利滤清器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149号原告贺凤梅,女,1972年1月5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正定县双利滤清器厂,住正定县吴兴村。原告贺凤梅与被告正定县双利滤清器厂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正定县双利滤清器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凤梅撤回对被告正定县双利滤清器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刘雨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