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海宁市超炬纺织有限公司、吴文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超炬纺织有限公司,吴文杰,杨子文,陈水有,赵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超炬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玉其,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文杰,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杨子文,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陈水有,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赵金华,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超炬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文杰、杨子文、陈水有、赵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907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41809.64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文杰、杨子文、陈水有、赵金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对执行人吴文杰、杨子文、陈水有、赵金华以查找。同时把被执行人赵金华从海宁带回到桐乡法院,后双方达成协议,先支付50000元,同时案外人姚其兴也为被执行人陈水有、赵金华向本院提供执行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人民陪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沈 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