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0122执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杨修俊、李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修俊,李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122执380-1号申请执行人:杨修俊,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李存军,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杨修俊与被执行人李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皖0122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皖0122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继俊助理审判员 石 磊助理审判员 史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