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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忠泽与李东顺、XX飞、鹤壁市四季青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泽,李东顺,XX飞,鹤壁市四季青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杨忠泽,男,汉族,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浚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东顺,男,汉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XX飞,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鹤壁市四季青集团,住所地:淇滨区九州路。法定代表人李东顺,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忠泽与被执行人李东顺、XX飞、鹤壁市四季青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621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胡广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