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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雷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雷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5民初2820号原告:王某,女,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雷某,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王某诉被告雷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给付施工款8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朱鹏飞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雷某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欠据予以采信。2013年10月15日,王某为雷某提供劳务后,由雷某为王某出具了欠据一枚,写明”人民币8700元,其中,屋里4200元、外墙4000元、零活500元,欠款人雷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施工款8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雷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朱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宝鑫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