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金停与杨淑芝、李克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停,杨淑芝,李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杨淑芝,男,1971年5月17日。被执行人李克勤,女,1969年11月20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杨淑芝、李克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淑芝、李克勤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淑芝、李克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淑芝、李克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刘川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