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姜笃荣与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二姜村村民委员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笃荣,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二姜村村民委员会,张建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1617号原告:姜笃荣,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童小军,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俊文,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二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二姜村。负责人:姜小培,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张建明,男,195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姜笃荣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二姜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建明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姜笃荣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笃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姜笃荣负担。审判员 蒋杂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张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