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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普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华洋发展有限公司,杨普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462号自诉人河南省华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城东环路中段法定代理人李灯才,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古小江,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人杨普通,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自诉人河南省华洋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杨普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杨普通已与自诉人河南省华洋发展有限公司和解并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自诉人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自诉。本院认为,本案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河南省华洋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常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宋淑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