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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姚武祎、张雁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武祎,张雁明,张莲凤,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明伦,黄明放,胡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952号申请执行人姚武祎,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张雁明,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张莲凤,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良种里151号。被执行人姚明伦,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黄明放,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胡永发,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姚武祎、张雁明、张莲凤与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明伦、黄明放、胡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24日权利人姚武祎、张雁明、张莲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明伦、黄明放、胡永发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明伦、黄明放、胡永发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177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116元、执行费194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明伦、黄明放、胡永发银行存款9325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