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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斌、钟丽、唐知勇、唐学文、郭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斌,钟丽,唐知勇,唐学文,郭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5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斌,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钟丽,女,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唐知勇,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学文,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沁,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斌、钟丽、唐知勇、唐学文、郭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唐斌、钟丽、唐知勇、唐学文、郭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唐斌、钟丽、唐知勇、唐学文、郭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曾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