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207执4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申请执行刘某某、谷某某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查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刘某某,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4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住所地包头市钢铁大街。负责人李某,行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1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被执行人谷某某,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本院在执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申请执行刘某某、谷某某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内0207执425号执行裁定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刘爱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包头市九原区(合同编号2013-xxxxxxxx)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殿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