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学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学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7号申请执行人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新华路西侧。被执行人高学礼,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沧州市运河区××运河公安小区××单元××室房产一处,本院已查封,目前正在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