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临猗县某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临猗县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恢31号申请人谢某某被执行人临猗县某管理局。本院在执行谢某某与临猗县某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临猗县某管理局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1执385号及(2017)晋0821执恢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光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允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