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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临猗县某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临猗县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恢31号申请人谢某某被执行人临猗县某管理局。本院在执行谢某某与临猗县某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临猗县某管理局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1执385号及(2017)晋0821执恢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光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允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