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1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陶某与格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格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1188-1号申请执行人:陶某,男,1982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格某,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教师。本院对陶某诉格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6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格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都楞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兴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