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7执8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申请执行内蒙古平安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某某、戚某某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查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内蒙古平安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某某,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8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住所地包头市钢铁大街。负责人吴某某,行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平安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郝某,经理。被执行人章某某,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戚某某,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申请执行内蒙古平安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某某、戚某某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宏鉴公证处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包宏证内执字第137号执行证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章某某所有的位于包头市九原区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08-xxxxxxx),但被执行人章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章某某所有的位于包头市九原区(合同编号2008-xxxxxxx)的购房合同;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满30日前如需继续查封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殿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振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