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2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齐辉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齐辉军,齐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59号一、二层。法定代表人陈昌文。被执行人齐辉军,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齐博辉,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人民币223049.69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245.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辉军、齐博辉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6295.4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鲍立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陈 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