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常州市澄友食品有限公司与吴家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澄友食品有限公司,吴家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澄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黄天荡村委东古村。法定代表人:陈浩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军,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家训,男,1986年12月21日生,水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上诉人常州市澄友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家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澄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常州市澄友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市澄友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常州市澄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敬兵审判员 范瑜净审判员 张丛卓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冯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