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巩翠锋与肖峰、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翠锋,肖峰,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三公司,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123号原告:巩翠锋,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志杰,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峰,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东,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河南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三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法定代表人:刘国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法定代表人:李茂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负责人:苏平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魁,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巩翠锋与被告肖峰、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三公司、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巩翠锋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翠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翠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巩翠锋负担。审 判 员 赵世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法官助理 高 天书 记 员 李佳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