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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芦淞支行与缪卫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芦淞支行,缪卫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3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芦淞支行,住湖南省株洲市。负责人张建军,系该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峻,女,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芦淞支行员工,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缪卫伟,男,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芦淞支行诉被告缪卫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芦淞支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要求原告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芦淞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让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易文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