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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邵嘉炜居间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邵嘉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38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邵嘉炜,男,1988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嘉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邵嘉炜支付欠款人民币7,173.95元和案件受理费16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邵嘉炜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登记信息。经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有效财产,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以后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文龙审判员  杨伟斌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