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井康华、朱发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康华,朱发光,李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844号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8126144M,住所地盱眙县金源北路1号电信大楼裙楼。法定代表人:丁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佳,该公司职工。被告:井康华,女,1957年9月16日出生,住盱眙县。被告:朱发光,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住盱眙县。被告:李恺,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江苏��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井康华、朱发光、李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井康华、朱发光、李恺已转贷为由,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家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同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