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左某、王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592号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西路。被执行人左某,男,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王某,女,住所地献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申请左某、王某保险追偿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1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5-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15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奎松执行员 李广杰执行员 魏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荀金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