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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卢卫华、马宪军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卫华,马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857号申请执行人卢卫华,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马宪军,男,1969年9月8日出生,回族,住所地献县。卢卫华申请马宪军物权纠纷一案,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民终2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卢卫华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民终21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