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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催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海口成兴塑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口成兴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催17号申请人海口成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向荣路11号物资仓库4号仓东北间。法定代表人古志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李来,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海口成兴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20005326606972、票面金额10000元整、出票人江苏亚邦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3月30日、收款人为江苏亚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常州分行账务中心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海口成兴塑胶有限公司有权向中信银行常州分行账务中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国元审判员  曹建平审判员  范凌岐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崔启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