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执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辉民与张贵仙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民,张贵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9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辉民被执行人张贵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3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贵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贵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贵仙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