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章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493号被执行人潘章伟,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潘章伟在(2017)浙1125执49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章伟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琳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尚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