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丽娜与安芳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娜,安芳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59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娜,女,1975年12月02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阳新区。委托代理人:罗习祥,男,住贵阳市观山湖。被执行人:安芳德,男,1971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3民初96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李丽娜申请执行安芳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安芳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丽娜借款本金及利息60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申请执行费800.00元,共计62950.00元的义务。本院已执行6295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安芳德除有不宜执行的修文县龙场镇瑞福矿产经营部外,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李丽娜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丽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7)黔0123执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陈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