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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罗忠均与熊学蘭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忠均,熊学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14号申请执行人罗忠均,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熊学蘭,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忠均与被执行人熊学蘭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熊学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熊学蘭在四川省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新凡分社的银行账户,但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熊学蘭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熊学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罗忠均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永审 判 员  王宗揆代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郑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