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祝秀平与张富太、孙海艳、王长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秀平,张富太,孙海艳,王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秀平,女,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张富太,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孙海艳,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长伟,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祝秀平与张富太、孙海艳、王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富太、孙海艳、王长伟未履行本院(2016)黑0104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富太、孙海艳、王长伟的银行存款(数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朱文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