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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祝秀平与张富太、孙海艳、王长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秀平,张富太,孙海艳,王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秀平,女,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张富太,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孙海艳,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长伟,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祝秀平与张富太、孙海艳、王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富太、孙海艳、王长伟未履行本院(2016)黑0104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富太、孙海艳、王长伟的银行存款(数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朱文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