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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3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谭琦诉被告李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琦,李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民初3195号原告谭琦,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显友,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210500516。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婵,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小军,男,汉族。原告谭琦诉被告李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琦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显友、张明婵、被告李小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李小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6日,被告李小军因儿子无证驾车,出了车祸,保险公司拒赔,故向原告借款3万元赔偿受害人。借款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自理由拖欠未还。为维护原告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小军答辩称借款属实,但原告未向其催要。被告李小军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款凭条原件、短信记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被告李小军因儿子无证驾车出车祸需要赔偿款项,李小军通过短信向原告借款3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通过银行存款方式将借款3万元存入被告李小军银行账户。被告李小军通过短信回复借款已收到。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款后,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谭琦依约出借了资金,被告李小军应当履行还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李小军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军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谭琦借款本金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文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芸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