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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恢48号申请人刑竟与被执行人杨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竟,杨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刑竟,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蒿坪。被执行人杨承志,男,汉族,1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蒿坪镇。本院���理申请执行人刑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承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刑竟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58000.00元。其执行标的为108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核实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承志在外务工,不在其住所地居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承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承志在银行无存款,其名下无任何车辆和工商股权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杨承志在紫阳县蒿坪镇下茨坝街道有砖混结构住房一栋,共五层,目前被执行人杨承志的家人居住,且2012年被执行人杨承志在紫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蒿坪支行贷款时,用该房进行了贷款抵押(抵押金额为1200000.00元)被执行人杨承志现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5)紫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徐 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