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玉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民初637号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刘天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靖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艳秋,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秦玉兰,女,1964年7月15日,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司委托代理人唐靖宇、左艳秋,被告秦玉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2012-2014年度物业费4941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拖欠2012-2014年度物业费4941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秦玉兰辩称,自2005年末至2011年我都会按时交物业费。当时小区刚建好,到处都是建筑垃圾,也没有绿化,路也没有铺好等等。虽然存在着很多不合理收费现象,我也不想和物业发生交费矛盾,就是有这些情况我都交费了。一、先是我家停放在小区里的车油箱被撬开,油被盗走。什么样的人都可以出入小区,大门、校门基本都是开着的。找付任博经理他还出口伤人。二、后来我家车停在小区,车牌照被盗,人也没抓到。��、2013年9月13日7点左右,被告家被盗窃价值十多万元的财务。四、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业主委员会名单。没有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记录、时间和地点等等。五、小区保安人员配备不起,大门敞开没有保安,形同虚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2.照片打印件。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审查后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秦玉兰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新潮佳苑一期XX室房屋提供物业服务。因被告未交付2012-2014年度物业费4941元。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为,原告为被告居住的房屋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理应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但被告不能因此就拒绝交纳全部物业费。综上,本院酌定被告交纳原告服务费3458.70元(4941元×70%)。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玉兰支付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458.7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承担35元,原告承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桐审判员 马 瑞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陈 帅附: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