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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雷祥辉与郑小红郑晓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祥辉,郑小红,郑晓萍,刘正英,郑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雷祥辉,男性,汉族,1971年0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郑小红,女性,汉族,1968年01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郑晓萍,女性,汉族,1971年09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刘正英,女性,汉族,1963年06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郑小林,男性,汉族,1962年09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雷祥辉与郑小红、郑晓萍、刘正英、郑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小红给付了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7年腊月20日前兑现完毕。现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3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阎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乐 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