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清波与闯绍莲、陈磊、张文英、蛟河市东成木材加工厂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清波,闯绍莲,陈磊,张文英,蛟河市东成木材加工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清波,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宇,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闯绍莲,女,1941年6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磊,男,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松花湖管业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吉林市船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英,女,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明,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蛟河市东成木材加工厂。住所:蛟河市。经营者:张作海,该厂厂长。上诉人孙清波因与被上诉人闯绍莲、陈磊、张文英、蛟河市东成木材加工厂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蛟民一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蛟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清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