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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5民初4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建与吴庆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吴庆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5民初4533号原告:张建,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吴庆波,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负责人:高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延明,该公司职员。原告张建与被告吴庆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2018年6月4日,张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张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宇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