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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宝玉与谢晓琳、孙宝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宝,谢晓琳,孙宝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宝,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谢晓琳,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孙宝剑,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2016)吉0381执字1393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宝与被执行人谢晓琳、孙宝剑民间借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给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佟晓东审判员  曹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张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