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甘122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军林与郭栋、周小花、郭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林,郭栋,周小花,郭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甘1224执74号申请执行人:李军林,男,1981年2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委托代理人:马铭德,男,1990年6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郭栋,1962年9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被执行人:周小花,女,1963年5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系郭栋之妻。被执行人:郭泰,男,1991年1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系郭栋之子。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军林与被执行人郭栋、周小花、郭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郭栋、周小花、郭泰未能履行康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4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李军林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107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利用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郭栋、周小花、郭泰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郭栋、周小花、郭泰无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郭栋、周小花、郭泰的财产状况向申请人李军林告知后,申请人李军林表示确认。2018年6月4日,执行人员将申请执行人李军林的委托代理人马铭德与被执行人郭栋传唤到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就本案的执行款约定分期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林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4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社林审判员 靳从海审判员 夏远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刘丽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