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异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仲亚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仲亚楠,邱飞,邱明,邱昭生,田冰,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异126号案外人:济宁乔羽小学。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仲亚楠。被执行人:邱飞。被执行人:邱明。被执行人:邱昭生。被执行人:田冰。被执行人:徐彬。本院在执行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与仲亚楠、邱飞、邱明、邱昭生、田冰、徐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济宁乔羽小学针对本院执行济宁市古槐辖区洸河花园小区3号楼四单元一层西户、3号楼四单元三层西户房产的查封并执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济宁乔羽小学称,1、异议人乔羽小学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被执行人田冰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异议人就已经涉案房屋提起房屋确认纠纷,现尚未审理终结。2、涉案房屋归济宁乔羽小学所有,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抵押资产,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对涉案房屋抵押权的设立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田冰将涉案房屋抵押系无权处分,未经所有权人追认,抵押权无效。因此异议人请求依法裁定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本院查明,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与仲亚楠、邱飞、邱明、邱昭生、田冰、徐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0811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田冰将其名下位于济宁市古槐辖区洸河花园小区3号楼4单元3层西户、位于济宁市古槐辖区洸河花园小区3号楼4单元1层西户的房产抵押给原告下属太白支行,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利证。”判决第三项内容:“原告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下属支行对被告田冰将其名下位于济宁市古槐辖区洸河花园小区3号楼4单元3层西户、位于济宁市古槐辖区洸河花园小区3号楼4单元1层西户的房产在担保范围内,享有折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查封了田冰名下位于济宁市古槐辖区洸河花园小区3号楼的商业住宅房产2套(济宁市: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之规定,上述争议的房产均登记在田冰名下,异议人乔羽小学并非该房产的权利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济宁乔羽小学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凌云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曹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