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23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侯新领、赵庭枝、赵明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侯新领,赵庭枝,赵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134号申请人:刘建军,男。被执行人:侯新领,男。被执行人:赵庭枝,男。被执行人:赵明忠,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建军与被执行人侯新领、赵庭枝、赵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3077.6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用),已执行0元,未结执行标的303077.6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建军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新2323执134号案件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米一漫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