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白崇珍与吕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崇珍,吕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982号原告:白崇珍,女,1942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住柳州市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新能,广西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炜,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原告白崇珍与被告吕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崇珍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崇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崇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崇珍承担。审判员 兰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陶龙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