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2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白崇珍与吕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崇珍,吕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982号原告:白崇珍,女,1942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住柳州市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新能,广西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炜,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原告白崇珍与被告吕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崇珍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崇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崇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崇珍承担。审判员  兰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陶龙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