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范培红与延向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培红,延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范培红。被执行人:延向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培红与被执行人延向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延向兵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泉市赛鱼分理处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60450元扣划至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范培红退还执行款32200元,因双方协商,向被执行人延向兵退还其他案件折抵款27440元,交纳执行费810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