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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志伟与被执行人王长有、董景山、董立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志伟,王长有,董景山,董立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20号申请执行人华志伟,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王长有,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东京城镇。被执行人董景山,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东京城镇。被执行人董立臣,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东京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志伟与被执行人王长有、董景山、董立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华志伟与给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华志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84执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牛传民审判员 姜宏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