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264号原告:何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为,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勇,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东方希望天祥广场*栋****号。法定代表人:王永辉,系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463元,减半收取12231.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梁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