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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钟希伦与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希伦,黄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857号原告钟希伦,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黄英,女,汉族,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了原告钟希伦诉被告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钟希伦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希伦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800元,退还给原告钟希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孙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