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钟希伦与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希伦,黄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857号原告钟希伦,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黄英,女,汉族,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了原告钟希伦诉被告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钟希伦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希伦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800元,退还给原告钟希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孙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