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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翔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特52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军,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东,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周翔,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孟德,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群房地产公司)与被申请人周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兆群房地产公司申请称:1、周翔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是周翔的房屋是否具备了独立办理不动产证的条件。周翔仅向仲裁庭提交了合同及相关交费凭证,未向法庭提供与争议房屋一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同属一套房屋的购房合同及相关交费凭证,致使仲裁庭错误地认为与本案争议房屋为一套可以独立办理不动产证的房屋,进而作出错误裁决。当时兆群房地产公司对外销售时,21层、22层B户型是一套复式房屋,在房管局仅有一个备案号及一个房号,为多贷款,将一套房屋拆分成两套房屋分别签订购房合同,即21层签订一个、22层签订一个,待贷款批下后,其再将两个合同合并办一个房产证。直至仲裁开庭时才得知,周翔已将22层B户型单独办理了房产证,周翔单独办理原属黄谦之合同项下房产证已使用了原属复式房屋的房管局备案号及房号,导致周翔合同项下房屋无法继续办理房屋产权证。仲裁裁决在根本上不具备履行可能与强制执行可能。2、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委在已直接送达仲裁相应仲裁文书的情况下,再次用公告送达且第一次仲裁开庭缺席开庭,违反了法定程序。在兆群房地产公司得知后主动参与仲裁,但仲裁委未让兆群房地产公司选定仲裁员且未依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被申请人周翔辩称,1、仲裁送达程序合法,在无法直接送送情况下,仲裁庭采用公告送达。第一次缺席开庭后,兆群房地产公司又提交证据,仲裁庭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并未剥夺兆群房地产公司的相关权利。2、周翔仲裁时已提交了另一套房产证,未隐瞒证据。请求驳回申请人兆群房地产公司申请。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郑仲裁字第0289号裁决,裁决:1、兆群房地产公司协助周翔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单元××(西南)号房屋的不动产证书;2、兆群房地产公司返还周翔购房款43534.4元。仲裁庭进行两次开庭审理,兆群房地产公司第一次未参加,进行缺席审理。第二次参加庭审活动,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兆群房地产公司对周翔提交的十组证据(包含22B户型房屋产权证)均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仲裁庭依据《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通知兆群房地产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选任仲裁员,兆群房地产公司未选任。兆群房地产公司参与第二次庭审活动,仲裁庭未剥夺其权利,仲裁程序合法。周翔在仲裁开庭时提交22B户型房屋产权证书,证明相同情形的房产已办理产权证书,并未隐瞒证据。兆群房地产公司申请称无法办理产权证书,涉及实体问题,本院不予审理。综上,兆群房地产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秦 宇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 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