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1399号原告李某,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林某,男,1970年1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林某下落不明,于2017年3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经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日,被告向我借款8000元,为我出具借据一枚,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时间。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林某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日,被告林某向原告李某借款8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本院认为: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能够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非因法定事由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李某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文占审判员周明江人民陪审员杨振凤二0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王晓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