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廷伍与周华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伍,周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李廷伍,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周华昌,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廷伍与被执行人周华昌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华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华昌系四川省筠连县××中学校教师,也是本院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逐月扣留被执行人周华昌的工资3000元,并扣留其绩效工资、年终目标考核奖金。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依法提取扣留的被执行人周华昌的收入来进行分配。现被执行人周华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廷伍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永审 判 员 王宗揆代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郑 智 更多数据: